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年初末抵扣数”项目,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庆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月度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应交税金为负数指的是上期增值税有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借方记减少;贷方记增加。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1.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做如下分录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2.如果进项大于销项(有些观点是不用做,但《注册会计师.会计2024》标准做法是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怎么处理:
2种方法,一种是可以不作分录直接作为留抵税额在以扣抵扣,二:也可以作
借: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税金)
最终结果都是留待以扣抵扣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科目.
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后来流转税改革,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以城建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包括的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确保工程款的收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善合同条款。第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第三,正确运用法定抵押权。第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第五,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为了避免出现工程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进行规避。
第一,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第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第三,正确运用《民法典》第807条行使对所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第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投标文件评审
十、定标
十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十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第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