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属于单位吗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下: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单的说,贷款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相关问题如下:
一、贷款时需要担保的情形到银行贷款,不一定都需要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不过,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况的时候,往往要求借款企业找担保公司:
1,借款人缺少抵押物或者抵押物抵押价值不足时。如借款人想要借100万,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只有80万元这样的情况;
2,借款人缺少财力证明的时候,如银行要求借款人开具的某些文件借款人没有开具的时候;
3,借款人资质条件不够好,如,借款人的征信记录里,曾经有过一次左右的预期这样的情况。银行从风险方面考虑,会要求借款人找担保公司担保,将风险转移。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4)上市公司:3000万元。
2.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首先要明确,分红时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其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来决定分红的比例,这一点,我抄想大家都是很清楚的。除此之外,一家正规公司的分红,并不是以所取得的净利润的多少来分的,而是根据自己公司发展的需要,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司发展的资金,剩余的部分才拿来作为分红的。
2、关键看你们的分红方式。但是无论如何你们都应该先决定要分多少钱,然后再根据你们所占的股份比例决定各自应该分得的钱。需要明确的是,能得到分红的前提是企业能够盈利,因此,企业是否盈利或者真的盈利是很关键的,鉴于此种情况,不建议签订分红比例协议,可以签订固定收益性质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