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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3人看过2024-01-19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提前进行全项检验:
    (一)首次出厂销售前;
    (二)停产后重新生产前;
    (三)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前。
    每年至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 293人看过2024-01-19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 262人看过2024-01-1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生产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2、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5、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6、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8、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
    9、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10、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 171人看过2024-01-1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38人看过2024-01-19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 380人看过2024-01-19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工作;
    (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住所,食用农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 448人看过2024-01-19

    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四)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当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盛放;
    (五)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六)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187人看过2024-01-19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66人看过2024-01-19

    供热单位在供热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的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 154人看过2024-01-19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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