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提前进行全项检验:(一)首次出厂销售前;(二)停产后重新生产前;(三)原料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前。每年至少委托全项检验一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