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3为批准注册年份;×4为产品管理类别;××5为产品品种编码;××××6为注册流水号
1、申报注册的产品已经列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者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分类为二类的产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
2、申请人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3、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4、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份收费45元。
1.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或者医疗机构设立备案收据;
2.使用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3.医疗机构经营场地布局图;
4.验资报告,明晰资金来源等信息;
5.符合公司时机情况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名单及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7.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无地址”注册公司怎么办理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权限放给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办理过程,申请材料各不相同,可以咨询各地工商、政府部门。
国家对于地址登记上的放宽政策,使创业者在创业之处减少租房的费用,实现资金的有效使用,等到后期人员不断增长再进行住所的变更,同时及时完成地址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二、全面实行认缴制注册公司。
1、营业执照不体现注册资金,实收资金。关于注册资金是实行认缴制的,也就是不用验资就可以把公司注册下来。
2、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挂靠商务地址。因为一个商务地址可以挂靠无数个公司。不需要客户去租注册公司的地址。
3、注册资金自己写,想注册多少万就写多少万,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
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需要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有的场所需要进行线下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卫生行政部门会进行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将会给出书面整改意见,在根据相对应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即可。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