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医师资格
(一)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十二条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
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1.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2.诊疗科目许可数量
医疗美容诊所只能许可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的2个科目。
医疗美容诊所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
医疗美容诊所医技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批准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1.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2.诊疗科目许可数量
医疗美容诊所只能许可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的2个科目。
医疗美容诊所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
医疗美容诊所医技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批准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1.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2.诊疗科目许可数量
医疗美容诊所只能许可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的2个科目。
医疗美容诊所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
医疗美容诊所医技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批准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申请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