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司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这里,流动资产是指一般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资产的多少,反映了公司在资金方面的活力,以及及时将资金变现偿债的能力。保持相当一部分资金可支配,使其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对于**公司应付难以预测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2、ABS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ABS的核心是设立和建立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交易结构保证破产格力的实现,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隔开来;这一交易结构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最后,这一交易结构是原始权益人能租用“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
3、ABS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鉴于被资产证券化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了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以表外方式处理ABS交易的原则,这构成了ABS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
4、ABS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ABS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第一,ABS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及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条件。第二,ABS支出费用项目虽多,但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比率很低。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况,因此不符合首发的条件。
(四)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4.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存在以下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3.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事项;
5.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六)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情形。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1.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2.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3.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4.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5.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交易费用)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倒挤)
6.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
7.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