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四)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法院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
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