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
(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1、公司必须是依法上-市的公司,股票必须是依法上-市公司依法公开交易的股票,如国家股、法人股不许挂牌交易,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转配股要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公众股后才可以挂牌交易;
2、交易必须公开进行;
3、交易价格采取集中竞价方式,集中竞价是指两个以上买方和两个以上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当买方中的人提出的最高价和卖方中的人提出的最低价一致时,证券交易的价格就被确定,交易就可进行;
4、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是指在买方中出价高的可以比价格低的优先成交,时间优先是指买卖各方出价相同时先出价或先要价的优先成交。
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是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等等。
1、一级市场:
网上申购网下配售
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投资公司债时,网上认购一般是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即先进行网上申报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当网上累计的成交数量达到网上发行的预设数量时,网上发行即结束。当网上发行预设数量认购不足时,剩余数量将一次性回拨至网下发行。
在上*所上市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原则上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发行是将一定比例的公司债,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利率,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网上发行的具体事务,由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牵头安排。试点期间,上*所对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收取发行手续费。网上发行以1000元面值为一个认购单位,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后,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清算、注册。参与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另外,上*所公司债发行使用751990-751999代码段;可作为质押券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司债券质押券出入库使用104000-104999代码段;公司债券交易使用122000-122499代码段。
而在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则是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网上分销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人可安排当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全部或部分比例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或网上公开发行(网上资金申购或网上分销),其余部分由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组织网下发行。
网上资金申购按照现行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业务模式办理,并实行T+3日(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申购资金解冻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流程。网上资金申购中,有效申购总量少于原定采取网上资金申购发行规模的剩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网上分销部分,在分销期间内主承销商可在设定的价格区间内或以固定价格在本所挂牌分销。在分销期内,深交所交易系统从上午9:15开始接受申购委托,按报盘申购"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按照现行新股增发中的老股东优先配售业务模式办理。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可采用其他方式发行。网下发行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网下申购订单进行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订单簿记建档情况对所有有效订单进行配售。
2、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当日回转
就二级市场交易而言,个人投资者目前还只能在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公司债买卖。公司债现券当日买入当日卖出,即实行T+0交易制度。
上*所公司债券现货交易可在上*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并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公司债现货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公司债现货在该电子平台采取报价交易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1000手逐笔进行成交。当日通过竞价系统买入的公司债,可于当日通过该系统卖出,也可于次一交易日通过该竞价系统卖出。电子平台的一级交易商可向上*所申请,对在电子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进行做市及办理与其客户的协议交易。
公司债券进行新质押式回购通过上*所竞价系统进行;公司债券申报和转回作为质押券业务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电子平台的交易商可代理客户进行质押券的申报和转回。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可当日进行质押券申报。当日申报质押券入库的,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卖出。
深交所公司债现货交易实行全价交易模式,即以全价(即含息价)进行报盘、竞价、撮合、成交,并以全价结算。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公司债券,经确认成交后,可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深交所公司债回购交易实施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现阶段与企业债、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合并计算标准券,并共用同一回购代码和简称。
此外,公司债大宗交易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交易费用的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开始就是一般的债券,但是和普通的债券不同的是,债券的购买者可以在以后将其转换为股权,这样就导致了可转换债券除了具有一般的债券的负债性质,同时还具有权益的性质(因为当债券购买者将其转换为股票后,实际上变成了购买者购买了债券发行方的股票),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初始确认时才需要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权益法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的处理,可以参照如下思路:
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交易费用)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倒挤)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份-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
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
分摊交易费用后,对于发行方来说,自己承担的实际利率是高于市场的实际利率的。那么这个时候需要计算包含了相关税费的债券的实际利率,比如债券负债成分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分摊的交易费用为20万元,那么这里对于发行方来说,债券的公允价值其实就变成了880万元了,因为发行方实际是支出了费用的,相当于是收到的发行收入减少为880万元了,那么应该按照新的公允价值880万元来计算实际利率。也就是说,发生了交易费用后的实际利率和市场上的实际利率是不一致的,此时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1、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4、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倾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
1.时价发行
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畅通流畅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不乱畅通流畅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公道配置。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由于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假如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进步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把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畅通流畅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详细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公道的。
2.面值发行
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因为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张-罗股金的目的。
3.中间价发行
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衷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门归原股东所有,一部门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
4.折价发行
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门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难题,发行者与倾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猜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因为各国一划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由许可方能实行。
1、公司是法人组织,由公司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欠钱的,由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董事长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董事长作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承销风险。
承销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证券公司往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来力争成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主承销商,但由于竞争激烈,许多证券公司即使投人再大,也难以获得一家主承销商资格;②已成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也面临一个能否实现承销计划的问题,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还存在因认购不足而不得不自己认购的可能;③在包销配股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极可能买下销售不出去的股票,甚至对认购的转配股作长期投资,这就是配股承销风险。
(二)自营风险。
同一般的投资者一样,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上从事自营业务同样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由于对市场上的行情判断失误,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时机不对,以及证券投资组合不当等等,都可能遭受损失。
(三)资金流动性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是以高负债水平为特征的金融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证券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证券公司不能如期满足客户提款取现(如客户提取股票交易保证金),或不能如期偿还流动负债而导致的财务困境。证券百富勤集团的倒闭,就是因为流动性风险的爆发而引致的。目前我国投资者从事A股、国债和基金交易时,资金的清算和结算都是通过委托证券公司来完成的,资金帐户也设立在证券公司,这给证券公司非法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自营,允许客户透支或进行其他获利行为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潜伏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内部管理风险。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交易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业务人员工作疏漏造成交易差错,业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和违法违规操作而造成巨额损失,业务往来中金融诈骗,重大项目投资或新业务决策失误等等。随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不断增加和证券公司业务的逐步多元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风险将越来越大。
(五)生存风险。
我国目前小的证券公司资产额仅有几千万元,较大的证券公司如证券万国、国-泰、南方、华-夏等全国性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也都在10亿元左右,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去甚远。且大部分证券公司仅仅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过分依赖于单一的佣金收人。一旦交易变淡,这些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就会锐减,一些证券公司维持自身的运营都存在较大压力。
(一)债券面额
债券面值即债券市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
(二)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
(三)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是衡量债券票面利率高低的参照系,也是决定债券价格按面值发行还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