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是可以约定放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并且要在合同载明放弃不安抗辩权的条款。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
1.中止履行
2.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
3.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3、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