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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2、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3、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固定及移动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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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以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也可以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债:1、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2、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3、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4、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5、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6、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7、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

    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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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2)有权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破产债权人的义务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别强制行程序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3)对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在和解整顿期间,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务。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2)有权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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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提出强制重整申请条件有三:

    (1)一般的停止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必须持有总数达到或超过5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

    (3)在债权人有12名或更多债权人时,申请必须有至少3名债权人提出。

    (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100人看过2024-01-0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100人看过2024-01-01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强制批准”),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使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行为。强制批准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宽泛和原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或然性。

    因为破产重整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因素难以把握、并且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商业交易平台,《企业破产法》对之仅有框架性的规定,司法实务尝试强制批准尚处初步阶段。由此,本文用“不确定性”来描述强制批准所应当正视的诸多问题,围绕“公平对待”这个议题展开,以便尽可能地梳理影响强制批准的理念和制度因素,使强制批准更加接近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 100人看过2024-01-01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重整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倒闭员工临近退休的赔偿是:

    1、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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