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重整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