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的后果有,债权人将会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破产清算和普通债权清算的区别:
1、破产清算是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2、普通清算是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1)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
(2)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一致的。如果出现了,欺骗,胁迫,欺诈等方式让人签订还款协议书,这个协议就是可撤销的,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3)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且符合公序良俗,协议内容必须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合意,也没有办法使其生效。
(4)如果还款协议书本身符合上述三条规定。
(5)需要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才可以生效。如果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要生效条件的成就,此协议书才算是真正的成立。
2、总的来讲,还款协议书究竟是否能够生效,不看其签订的本身的目的而是要看这个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四条要求全部符合的话,该协议书就是有效的。
借款协议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情形如下:
(1)有约定的按约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行为人可以进行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都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
2.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
3.依法院依职权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即双轨制。法院在裁定债务人破产时,为防止不良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