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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债权的作用主要在于请求,所以票据权利又是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上,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此外,还有辅助请求权。在票据存在保证时,持票人也享有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持票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与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相对应的权利,相对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说,基于票据保证所发生的权利,具有辅助性权利的性质,称为辅助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上,辅助请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种基于保证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是为维护票据信用、保障票据交流而特别规定的,对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起辅助作用的票据权利。既不同于付款请求权,也不同于追索权,但它又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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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和解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宣告对债权的效力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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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协议中应当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和办法,例如,减免债务的数额、分期或者延期偿付债务的期限等。和解协议中应当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和办法,例如,减免债务的数额、分期或者延期偿付债务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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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

    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

    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不过,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与1987年修订的建筑税相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以下特点: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增加了私营企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了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将征税资金的范围扩大到了各种资金,增加了国家预算资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按照投资项目单位工程分别适用0~30%税率;基本上取消了免税、减税方面的规定;采取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 100人看过2024-01-02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2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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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关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的重大问题,因此,是各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我国,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十八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起享有,自企业终止时终止。
  • 100人看过2024-01-02

    票据抗辩权行使条件: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3、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为交回证券,即债权人应在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灭。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在票据债务入已将票面金额提存的情况下,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任何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已提存为由,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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