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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对于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02
    1.人的抗辩权限制

    我国规定了该限制,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此规定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主动抗辩权的限制

    有的学者在人的抗辩权限制之外,又应包括一种限制的抗辩,即票据主动的抗辩。票据法除应对人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予以限制外,对票据效力的抗辩,即对票据无权代理的抗辩等也应进行限制。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

  • 100人看过2024-01-02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100人看过2024-01-02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 100人看过2024-01-02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 100人看过2024-01-02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的要求。实行差别税率,具体适用税率为0%、5%、10%、15%、30%五个档次。差别税率是按两大类来设计的,一类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一类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
  • 100人看过2024-01-02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 160人看过2024-01-02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一是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二是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A、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

    B、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三是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况:

    A、在出票人是债务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成为票据收款人,相对债权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由该银行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代为付款,出票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权人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向该债权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B、在出票人是债权人时,其相对债务人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的资金,由该银行从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为付款,该债务人是实际付款人;或者根据与出票人的约定,该债务人将收到的票据,向与其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提示承兑,再将承兑的票据还给出票人,该工商企业向出票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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