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686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是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所以工程监理挂靠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235人看过2024-01-16

    监理单位中标并办理完押证后,持以下材料申请:
    (一)省工商局印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各省可能有不同的范本;
    (二)准合同文本(6份),不得使用打印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1份);
    (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再次复印无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其他有关资料。

  • 292人看过2024-01-16

    1、预防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指导施工操作合理进行。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首先要对工程的使用材料进行监理,并且确定保证检查相关设备完好,其中对人员的管理上也要有一定的掌握,避免出现疏漏,同时加强管理。资金方面,建设工程的监理要对参与资金的制定计划,掌握资金的分配,把施工的每个阶段进行重新分配,并且调整资金的流向,使资金的使用达到合理化,避免出现浪费的情况。
    2、施工中能够很好地进行动态控制,认真检查保证质量。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图纸、相应的规范、监理手册等资料对施工中及已经施工好的构件或部位进行认真的检查。
    3、事后验收,及时进行质量问题处理。监理人员通过事后验收,如果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将及时下令工程暂时停工,并让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整改,配合有关单位研究出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方案,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 569人看过2024-01-16

    监理合同是否有预付款主要看当事人在监理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30%,一般为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10%,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事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 270人看过2024-01-16

    关于监理合同违约赔偿的标准,首先看监理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赔偿标准以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198人看过2024-01-16

    监理单位不对甲方人员受伤负责任。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施工的安全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所以施工人员受伤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 295人看过2024-01-16

    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474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出现安全事故的,并不只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部门的责任,安全责任是系统性的,但第一责任人肯定是施工企业。《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 144人看过2024-01-16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 158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为了充分地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法赋予了股东较多的实质性权利。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