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出现破产情形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时要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由法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法律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承担的责任:它是通过契约方式实际上控制另一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母子公司不同于总公司和分公司,虽然有控股关系,但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法人。
不承担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等股东权利。
挂名也有相同的权利吗?需要从公司内外两个视角区分:
外部视角看公司:一般情况下,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工商登记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存在挂名的问题。
因为外部第三人对公司的挂名情况不知情。
内部视角看公司:一般情况下,隐名方和显名方之间会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相应的权利由隐名方实际享有。
正常状态下,挂名最核心的特征就在于不享有实际权利。
挂名,有什么风险?
从上文可知,在挂名情形中,要从公司内外两个视角看待,一是公司外部的人看公司,一是公司内部的人看公司。
风险也是如此,即存在内部和外部两种风险类型。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外部风险:
如果公司产生不能清偿的债务,公司可能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这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此情形下,公司实际负责人几乎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