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45人看过2024-01-28
    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总结下来还有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3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 965人看过2024-01-28
    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或拖欠所造成的。如果不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因此造成的进度款拖欠,不依法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及时支付,必将造成一边政府花大力气解决旧的拖欠,一边又大量潜伏着新的拖欠。因此,准确认定工程款的拖欠范围,包括进度款的拖欠,是预防新的拖欠的重要前提。
    2、因垫资的合法性引起的拖欠。
    3、过高的工程保修金造成长期拖欠。市场中出现的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越来越高的工程保修金,现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竣工后预留保修金越来越高,年限越来越长的情况,有的工程甚至预留总造价8%、10%的保修金,预留年限最长达50年。保修金的预留已经超过了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利润比例。预留50年使一个40多岁的项目经理要等到90岁时方可取得相当于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虽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要求承包主长期预留总造价相当比例的保修金的市场运作情况,致使相当于建筑业企业在完工后可能实现的利润在事实上被拖欠,其全国范围内的总数额也相当巨大。
    4、施工过程成本涨价造成新的拖欠。因建筑材料、设备涨价形成的工程款支付不落实责任引起的拖欠,现实中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作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近年来,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其中钢材上涨幅度高的已达50%。由此产生的全部市场风险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做法显失公平。
  • 193人看过2024-01-28
    经济措施是指实现进度计划的资金保证措施。增加资源投入,这是最常用的办法,如增加劳动力、材料、周转材料和设备的投入量等。但这种方法会带来如下同题。
    1、造成费用的增加,如增加人员的调遣费用、周转材料一次性费用、设备的进出场费用等。
    2、由于增加资源造成资源使用效率的降低。
    3、加剧资源供应的困难,如果部分资源没有增加的可能性,则加剧分项工程之间或工序之间对资源的激烈竞争。
  • 141人看过2024-01-28
    1、合同措施,,合同措施是指对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与有关进度计划目标相协调。
    2、组织措施,组织措施主要是指落实各层次进度控制的人员、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按照施工工程的结构、进展的阶段或合同结构等进行工程分解,确定其进度目标,建立控制目标体系;确定进度控制工作制度,如检查时间、方法、协调会议时间、参加人等;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
    3、重新分配资源,如将服务部门的人员投入到生产中去,投入风险准备资源,采用加班或多班制工作。
    4、减少工作范围,包括减少工作量或删去一些工作(或分项工程),但这可能产生如下影响。
    (1)对工程的完整性,经济、安全、高效率运行产生影响,或提高工程运行费用。
    (2)必须经过上层管理者,如投资者、建设单位的批准。
  • 208人看过2024-01-28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 445人看过2024-01-28
    技术措施主要是指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方法:
    (一)改善工具、器具以提高劳动效率。
    (二)提高劳动生产率,主要通过辅助措施和合理的工作过程,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加强培训,这也会增加费用,而且需要时间,通常培训应尽可能提前。
    2、注意工人级别与工人技能的协调。
    3、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如奖金、小组精神发扬、个人负责制、目标明确。
    4、改善工作环境及工程的公用设施(需要花费)。
    5、施工小组时间上和空间上合理的组合和搭接。
    6、避免施工组织中的矛盾,多沟通。
    (三)改变网络计划中工程活动的逻辑关系,如将前后顺序工作改为平行工作,或采用流水施工的方法。但这又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1、工程恬动逻辑上的矛盾性。
    2、资源的限制,平行施工要增加资源的投入强度,尽管投入总量不变。
    3、工作面限制及由此产生的现场混乱和低效率问题。
    (四)将一些工作合并,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按先后顺序实施的工作合并,与实施者一起研究,通过局部调整实施过程和人力、物力的分配,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
    (五)修改实施方案,如将现浇混凝土改为场外预制,现场安装,这样可以提高施工速度。例如,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原施工方案为现浇混凝土,工期较长。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国技术人员缺乏,劳动力的素质和可培训性较差,无法保证原工期,后来采用预制装配施工方案,则大大缩短了工期。当然,这一方面必须有可用的资源,另一方面又可能会造成成本的超支。
  • 165人看过2024-01-28
    1、信息管理措施是指不断地收集施工实际进度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统计与计划进度比较,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提供比较报告。
    2、采取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3、在选择措施时,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1)赶工应符合工程的总目标与总战略;
    (2)措施应是有效的、可以实现的;
    (3)花费比较省;
    (4)对工程的实施、承包商及供应商的影响面较小。
    4、在制订后续工作计划时,这些措施应与工程的其他过程协调。
    5、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采用了许多事先认为有效的措施,但实际效力却很小,常常达不到预期的缩短工期的效果。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些计划是无正常计划期状态下的计划,常常是不周全的。
    (2)缺少协调,没有将加速的要求、措施、新的计划、可能引起的问题通知相关各方,如其他分包商、供应商、运输单位、设计单位。
    (3)人们对之前造成拖延的问题的影响认识不清。例如,由于外界干扰,到目前为止已造成两周的拖延,实质上,这些影响是有惯性的,还会继续扩大。因此,即使现在采取措施,在一段时间内。其效果是很小,拖延仍会继续扩大。
  • 146人看过2024-01-28
    1、索赔计算方法得当,索赔款不可盲目求高
    索赔的计价方法有多种,经常采用的有“实际成本法”“总费用法”和“附加成本法”等。根据经验,“实际成本法”和“总费用法”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因为这些计价方法包括的计价项目多,其中某些项目的费用会被认为应由施工方承担,因此整个索赔事项有可能被完全搁置。“附加成本法”比较简单,它只计算由于索赔一项所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容易为对方接受,从而使索赔问题较快地得到解决。
    费用索赔中另一个较常发生的问题是施工方的计价过高,从而使监理和发包方产生反感而不予置理。有的监理和发包方针对施工方的高索赔要价,准备了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以高额反索赔对付施工方的高额索赔,从而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导致施工方索赔工作的失败。因此施工方在费用索赔时一定要讲究实际,使各个计价项目都有据可查,切忌漫天要价。
    2、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
    在工程索赔中,工期索赔往往是同费用索赔联系在一起的。索赔谈判中,一般来说工期索赔困难不大,容易得到发包方和监理的同意,而费用索赔则要比工期索赔复杂和困难得多。在索赔谈判中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应避免在一份索赔报告中同时提出两份要求,这样被发包方和监理拒绝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在索赔谈判中以工期索赔开路,容易使费用索赔获得成功,因为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 127人看过2024-01-28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尽管“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不外乎两个:一方面,两份合同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即标的物的一致性,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白合同”;另一方面,“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即财产和行为的损害性,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或补充,则不应被视作为“黑合同”。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必须将其与比较类似的合同变更加以区别。首先,变更的目的不一样。“黑白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变更并没有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其次,变更的内容不一样。“黑白合同”中“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变更是为了在合同中加入垫资、压价及非法分包、转包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而合同变更并没有包含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最后,变更的方式不一样。“黑白合同”中含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不能通过备案或审批,因此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合同变更如果法律规定具备备案、登记或审批等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则必须按照规定形式对合同变更,才能使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两者在时间上也不同,“黑合同”既可能签订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在“白合同”签订之后,还有可能是二者同时签订;而作为对原合同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其一定是原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签订的。
  • 163人看过2024-01-28
    1、对口头变更指令一定要取得书面确认
    发包方特别偏爱下达口头的变更指令,而不愿发出书面文件(虽然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指令),这时,如果施工方不书面要求发包方、工程师、监理对变更指令予以确认,而按照口头指令开始了变更工程的施工,将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拒绝施工方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按行业要求,没有发包方、工程师、监理等各方书面变更的图纸,施工方无权实施工程变更。换句话说,没有各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有权不执行工程变更指令。
    2、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
    施工方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限,在新版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为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以内,有的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为30天。总之,在具体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施工方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索赔无效。虽然在个别项目上,施工方的逾期提出的索赔要求仍被发包方接受,但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斡旋才取得的结果,不可引以为例。
    3、索赔文件中对事实论证一定要充足
    施工方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的相应时间内应报送索赔的证据资料。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报送进一步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得力而服人,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对于索赔额巨大的事项,证据一定要充分而得力。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有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有得力的索赔谈判小组,索赔成功的希望就大大增加。
    4、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这时,施工方应及时澄清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并把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向监理、发包方及时提出,要求得到工期延长。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工期延长,便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