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对口头变更指令一定要取得书面确认
发包方特别偏爱下达口头的变更指令,而不愿发出书面文件(虽然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指令),这时,如果施工方不书面要求发包方、工程师、监理对变更指令予以确认,而按照口头指令开始了变更工程的施工,将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拒绝施工方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按行业要求,没有发包方、工程师、监理等各方书面变更的图纸,施工方无权实施工程变更。换句话说,没有各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有权不执行工程变更指令。
2、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
施工方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限,在新版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为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以内,有的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为30天。总之,在具体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施工方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索赔无效。虽然在个别项目上,施工方的逾期提出的索赔要求仍被发包方接受,但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斡旋才取得的结果,不可引以为例。
3、索赔文件中对事实论证一定要充足
施工方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的相应时间内应报送索赔的证据资料。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报送进一步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得力而服人,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对于索赔额巨大的事项,证据一定要充分而得力。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有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有得力的索赔谈判小组,索赔成功的希望就大大增加。
4、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这时,施工方应及时澄清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并把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向监理、发包方及时提出,要求得到工期延长。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工期延长,便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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