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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人看过2024-01-28
企业欠款不还的处理办法为:
1、首先,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协议,返还所欠的款项;
2、可以请求支付令,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其中,发出支付令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3、可以通过起诉的方法,追讨债务。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的,应当提前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可以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这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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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28
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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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人看过2024-01-28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时候资不抵债而是可以申请破产的,破产之后需要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承担还款责任,首先需要支付的就是员工工资,然后就是所欠税款,最后才是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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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8
担保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主要看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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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8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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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28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6、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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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28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
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
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比例清偿。
从债权人的角度讲,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并且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的前提条件下,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相反,合伙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俱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主张求偿权。
在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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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28
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费等,为逃避债务,利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把公司注销掉,使得劳动者找不到对象维权,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但这种行为是无法逃避责任的。
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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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8
没有规定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但隐名合伙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
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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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8
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