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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28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
2、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3、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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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8
1、对新客户或没有把握的老客户,无论是代销或赊销,交易的金额都不宜过大。宁可自己多跑几趟路,多结几次账,多磨几次嘴皮,也不能图方便省事,把大批货物交给对方代销或赊销。须知欠款越多越难收回,这一点非常重要。
很多销售人员都有这样的经验:有些新客户,一开口就要大量进货,并且不问质量,不问价格,不提任何附加条件,对卖方提出的所有要求都满口应承,这样的客户风险最大。
2、货、款无归的风险有时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一些销售人员在催款中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怯弱,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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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28
1、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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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28
债务的清偿地按如下方法确定:如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地点确定,如双方没有约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如不能签订协议,则根据交易习惯或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债务偿还形式进行确定,如交付的为不动产,则清偿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如是给付货币,则清偿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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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8
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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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28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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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人看过2024-01-28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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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28
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
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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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8
1、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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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28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