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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债权人本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应向债务人本人为之。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抵销之抗辩、同时履行之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 166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一些权利行使。代位权客体范围主要包括:1、一般债权的代位。2、撤销权的代位。3、抗辩权的代位。4、物上请求权的代位。5、抵消权的代位等。
    代位权客体在理论上比较宽泛,似乎只要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代位权的客体。但是代位权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
    关于代位权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所指债权数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
  • 143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如下:
    首先,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法院审理,欠款数额亦已确定,因双方未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其次,第三人享有一定的到期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无从提起。对这种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虽其行使方法有所不当或其结果并非所得,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到期可以说是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否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一个标准,债权人必须在自己的债权到清偿期以后,才能确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其债权。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迟延履行,又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造成自己无为清偿对债仅人的债务,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具有一种不愿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或者具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故意或过失。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有提起代位权之诉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成老金、抚血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见,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对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
  • 176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可能,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逾期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所谓能行使,是指客观上债务人有能力行使权利。如其不能行使权利,例如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其权利应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债权即不得代位。但债务人为未成年人或被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债权人不妨代位行使其权利,且无须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判断是否有保全的必要,一般是以债务人有无资力为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财产仍足以充分清偿其债务,并未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则不得行使代位权,而只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 139人看过2024-01-21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 132人看过2024-01-21
    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 127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
  • 131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 125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应作扩大理解。既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也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否则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来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代位权制度将两份债权缩为一体,误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异议,这方面司法解释未作详细规定,它也有两个层面上的意思: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根据审判实践,前者要求必须确定,后者不一定要求确定,因为在前者不确定的情况就仓促将次债务人拉入诉讼,将使次债务人难以正确行使抗辩权,或使次债务人陷入无关的诉讼而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而对后者并不要求十分确定,一来次债务人在诉讼中会主动抗辩,二来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便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行使。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既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到期,也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到期,如果有一项债权没有到期,均不能行使代位权,否则将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 143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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