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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为了各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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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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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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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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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1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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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之诉是债权人诉债务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让人及债权人。
1.对于债务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2.对于受让人:
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让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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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二)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还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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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21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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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人看过2024-01-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例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仲裁机构相同,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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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