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37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行使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代位权一样,撤销权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不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而必须通过公力救济即诉讼的方式实现。然而,撤销权的性质仍属于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第三人利益重大,应由法院审查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保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以真正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权的效力。不过,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权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
    (三)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仍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但可以将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的1年、5年,其性质均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均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其中的1年属于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属于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 135人看过2024-01-22

    合同撤销权的特征如下:
    1、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
    就如财产所有权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样,债权的权能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和债权保全请求权,债权保全请求权包含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对合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债权固有的法定权能,撤销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随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始终享有此种基于债权存在而产生的撤销权。
    2、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是撤销权中行使主体的一项固有权能。从表面上看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延伸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是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也不是经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变更,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以行使对债权人权利的管理权的一项请求权。
    3、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的这项权利是对债权的有效保全,尽管此种请求权要以诉讼程序来实现,那只是诉讼作为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己。

  • 130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原则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这实际是民法对道德观念的吸收的结果。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现在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在与第三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要尊重债权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而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便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于此时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实际就是依诚信原则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后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二、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能产生不平等与不自由乃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就会背离民法的价值追求。
    三、撤销权与利益衡量。
    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许多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之一。“只要它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且将欠缺减至最低限度便属于可行的和正义制度,因为社会共同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利益之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例如在撤销权人的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之间,应当重视那一方的利益的判断中,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衡量,假使把价值判断直到那些具体的细分的利益衡量全体,称作总的利益衡量。
  • 128人看过2024-01-22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换而言之,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发生转移和消灭。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还了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权并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权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只是因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称为保全权能。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可见,代位权并不是请求权。由于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并优先受偿。因此,它也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
  • 128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代位权一样,撤销权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不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而必须通过公力救济即诉讼的方式实现。然而,撤销权的性质仍属于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第三人利益重大,应由法院审查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保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以真正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权的效力。不过,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权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
    (三)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仍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但可以将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的1年、5年,其性质均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均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其中的1年属于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属于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 159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如下: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 134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行使的限制如下: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2、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人应要债务人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人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行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大大的损害了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
  • 123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效力如下: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 148人看过2024-01-22
    归纳起来,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包括以下三个: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前文已经指出,对于主观要件的适用,因债务人行为是否有偿会有所不同。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时,只需要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无需主观要件。
  • 140人看过2024-01-22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下: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2、对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对于撤销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效力应仅及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受让人发生效力。其实,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如不能对受让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对价,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