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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法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a.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
    b.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c.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 158人看过2024-01-22

    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如下:
    一、债的撤销权行使的客观条件
    第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合法成立后,消灭之前。
    债权成立后消灭前是债权存续期间,只有债权存在,才有必要保护,同时,债权须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债权是法律所禁止的,谈不上保护。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消耗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涉及第三人,不涉及效力问题,事实行为是债务人使用其财产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应加以干涉。
    第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才可能导致对债权的损害,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其自始无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处理无效行为的原则是返还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应恢复原状,其清偿能力不受影响,也不会损害到债权。
    第四,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危害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债务人减弱或丧失其清偿能力以致无力履行债务,满足债权。主要表现为: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负担,如放弃到期债权即债的免除,无偿转让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在自己的物上设置限制物权等。
    二、债的撤销权行使的主观条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降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并危害债权。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有偿时,具备上述主观、客观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债的撤销权。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 143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二)主观要件
    在无偿行为场合,仅要求有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该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 146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有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个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逾期则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法律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间五年。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第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第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

  • 128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放弃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行为移转财产,则在原则上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
    第三,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第三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的被告。
  • 155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特征如下:
    1.可撤销的行为均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之列。
    2.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因存在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账目混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实行。
    我国破产法采用完全程序判断原则,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即形成,并应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3.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撤销权虽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撤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

  • 127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
    1、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2、撤消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3、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4、撤消权的行使范围: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
    5、撤消权行使的时限:
    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 130人看过2024-01-22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如下:
    (1)租赁权。
    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以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者设定担保,那么租赁权对于受让人仍然存在,并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所以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
    (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附有完全的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时,例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保证人有足够的资力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须行使撤销权。[2]只有在相反情况下,特别担保不完全时,才发生债权人撤销权。
    (3)附停止条件债权。
    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甚大的,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应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后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该连带保证人在将来清偿了主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
  • 141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如下: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的行为。在债权人以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债务人所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受私法自治原则的保护。但是,债权人利用法律所设计的撤销权,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予以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之效力溯及地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免除第三人债务的,视为债务自始末消灭;承担债务的,视为债务自始末发生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债权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财产自始末转移。
    (二)对相对人(受益人)的效力设定负担的,视为负担自始
    债务人的行为之相对人(受益人),因为债务人的行为所取得之财产或者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行为相对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对债务人自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相对人(受益人)对债务人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对撤销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其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全部债权的一般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其请求保全的债权限度内,在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的财产或利益时,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代为受领返还,但不得以其受领的返还,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
    (四)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果。因撤销权的行使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人仅得以其债权的顺位,公平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在有多个债权人时,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诉讼为之。
  • 131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如下: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即财产赠与视为未赠与;债务之免除,视为未免除;物的买卖视为未买卖。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其次,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其行为自始无,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对对债务人已为对待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受益人或受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再次,对债权人的效力。
    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脱离之物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对于受益人、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返还物于自己,学者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受让人不得请求返还,唯得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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