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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9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 100人看过2024-01-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

  • 340人看过2024-01-19

    (一)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当公民,正当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投资人持有股份。

    (二)投资人持有股份,投资人持有股份。

    (三)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四)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纳税,正当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职员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入行任何对外担保及任何典质流动。

    (六)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臵权,典质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七)如有违背上述1至6条声明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东,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声明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19
    公司转让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40人看过2024-01-19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140人看过2024-01-19

    1、企业破产后,股东一般不承担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能够以破产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9

    公司破产,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9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19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9
    法人变更后,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例如公司因合并而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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