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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人看过2024-01-21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因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 136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仅以代位债务人对他人的金钱债权为限。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可以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为有金钱债权供代位的规定,非金钱的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债权人不得以保全债权为目的,请求代位行使。
  • 143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 169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方式行使,明确排除了仲裁等其他行使途径。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作为,即债务人不积极实现自己的债权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则债权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
  • 141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此条规定,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 157人看过2024-01-21

    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更能提高诉讼效益,也无损于债务人的债权利益。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一方面,债权人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债务人应知悉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没有异议,或者其异议不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债权人取得了处分债务人实体权利的资格,并避免在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的情况出现。
    2、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双方协商处分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能影响债务人就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另外追诉次债务人。
    3、债权人放弃的权利,不能就该部分权利再向债务人提出主张。即债权人代位处分放弃债务人的债权,在效果上等同于放弃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

  • 128人看过2024-01-21
    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 141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145人看过2024-01-21
    进行代位权诉讼注意以下问题: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如果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3、诉讼中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财产保全。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诉讼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
    6、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36人看过2024-01-21
    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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