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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28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 132人看过2024-01-28
    (一)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二)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适于抵销时按双方债权能相互抵销的数额而消灭。抵销的溯及力主要表现在:
    1、自可以抵销之日起,就消灭了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2、自可以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3、可以抵销的情形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 129人看过2024-01-28
    (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可以主张抵销。
    (二)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可以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 137人看过2024-01-28
    关于本金债权由于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态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一般仅支持本金债权。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 117人看过2024-01-28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合同。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与签订协议。后者的表现方式则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联营形式的借贷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2.投资形式的借贷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3.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 126人看过2024-01-28
    从利息的性质来讲,无论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护本金债权的同时,也应保护利息债权,只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不同。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可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
    如果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其利息部分在低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在高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除逾期部分可以按约定利率支持外,借款期间的利率应以法定利率为准;不仅要判给本金,还要判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约定的利息也不进行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这种利率确认既有别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有别于自然人贷款的民间借贷,既体现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能遏制企业以套用的银行资金或以非法集资形式取得的资金再进行放贷的行为及高息借贷谋取暴利的行为,以体现国家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必要监管,既维护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也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 130人看过2024-01-28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 124人看过2024-01-28
    (一)借贷方应当返还出借方借款本金。该合同无效,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贷方应当依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借款本金。
    (二)拆借协议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条款无效。由于借款协议无效,因此该协议中除了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以外,其他条款均属无效。双方借款协议中有关利息及违约金的条款不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因此是无效的。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由法院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进行行政处罚。央行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所以一旦公司违法参与违法借贷,其处罚不仅来自于不能收取资金占用利息,而且还可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 129人看过2024-01-28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 160人看过2024-01-28
    (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2)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5)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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