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34人看过2024-01-29
    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方式有:
    1、使用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是为指引当事人订立合同,国家机关根据交易惯例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直接填写空白条款或者选择现成条款即可;
    2、使用自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企业性质和交易形势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不仅可提高交易效率,还可预置利己条款,但不得利用合同事先免除己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临时书写合同。因每笔交易的、质量、数量、价款存在较大差距,临时书写合同不失为明智之举,由律师代为草拟、审查合同则是事半功倍。
  • 127人看过2024-01-29
    (一)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在企业贷款合同无效的认定中,企业向银行贷款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认定。
    (二)企业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出台《贷款通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后者与前者的关系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冲突,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在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下位法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的返还问题。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四)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
  • 132人看过2024-01-29
    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但是学理解释毕竟还是属于无权解释,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应当以相关机关的规定为准。
    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民法典》出台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23人看过2024-01-2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 137人看过2024-01-2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117人看过2024-01-29
    1、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的返还问题。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2、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
  • 166人看过2024-01-29
    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
    (一)、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即为其自身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
    而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履行的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
    (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如非基于加人时已存在的原因,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
    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往往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责任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先诉抗辩权。
  • 162人看过2024-01-29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依《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 127人看过2024-01-29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若干债务人根据各自的地位,基于不同的原因,偶然产生相同的给付内容,各自独立承担对债权人充分履行的义务,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的债务一个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债权与债务之间,以及请求权与债务之间既不存在种属关系,也不存在等同关系。

  • 136人看过2024-01-29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
    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延迟利息。
    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四、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五、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