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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人看过2024-01-28
    (一)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行业的利益,其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与扶持,对外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手法推销残次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样做的后果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二)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
    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目前仍有分布企业未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企业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
    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
  • 131人看过2024-01-28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8
    (一)要确定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应予考虑。
    (二)应注意划分责任界限,划分责任界限主要依当事人主客观过失原因划分:
    1、如果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则应确认该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因双方当事人合同主体资格不具备造成合同无效,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缔约失责任,共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合同无效系一方当事人欺诈、协迫,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约,应由采取欺诈、协迫手段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合同无效系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由双方自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176人看过2024-01-28
    (一)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2.司法解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91人看过2024-01-28
    (一)实践中有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法院判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参加诉讼,但是此时公司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企业的法人资格还存在,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二)债权人认为公司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如上文所述,企业法人资格仍存在,但是解散之后,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履行能力,对债务应由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分配。
    (三)债权人认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清算,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不及时履行行政职责,债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不作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28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也随债务承担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 165人看过2024-01-28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 149人看过2024-01-28
    (1)总的处理原则: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如果有损失仍应确认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谨慎性原则:它是实现会计信息客观真实的重要保障,也是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发挥个人职业判断所遵守的重要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是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贯穿会计运行的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和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上市公司以少量的资产抵偿大量的债务,从而达到实现利润的目的。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应该按摘其经济实质进行揭示和披露。
  • 984人看过2024-01-28
    (一)协商
    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
    (二)请求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起诉
    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那就只能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 135人看过2024-01-28
    (一)以现金、非现金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上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2)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二)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
    (三)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
    (四)以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2.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组合清偿债务;
    3.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
    4.以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
    5.以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清偿某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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