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二)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工程口头协议能要回违约金。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为准,如果一方在履行口头协议的过程中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不支付的,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索要。
1、被扣掉了工程款,可以先找对方协商。
2、协商不成可以书写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准备好施工合同等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支付被扣掉的工程款。
3、起诉的同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账户和其他财产;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施工索赔的意义有两点:
1. 减少损失。提起施工索赔的前提在于施工过程中因为非施工方原因导致了损失,包括停工、窝工、材料上涨、人工上涨、不利物质条件以及不可预估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如果索赔不能,那么企业将自己承担该损失,项目发生亏损几率非常大。合理的索赔,至少能够保障合同中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
2. 防止业主方反索赔。业主单位对于工期索赔的积极性非常高昂,一方面工期索赔中业主单位操作性比较简便;另一方面,业主也面临第三方索赔的问题,如小业主因延期对开发商进行索赔、逾期销售回款导致银行贷款逾期遭受的索赔等,所以业主单位会尽一切方法向施工单位进行反索赔。施工单位事先进行索赔准备,可以有效抵销业主单位的反索赔冲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和了解交易实情,为欠款埋下伏笔。
2、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北京讨债公司《民法典》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
4、国家干预不力。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和了解交易实情,为欠款埋下伏笔。
2、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北京讨债公司《民法典》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
4、国家干预不力。
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