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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人看过2024-01-27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二者可以并存,但二者之和高于损失30%的,为“过份高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应当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利息中的任何一项,否则不支持违约金和利息并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150人看过2024-01-27
    1.⼯程量增加。施⼯过程中,发包⼈时常要求承包⼈增加⼯程量,因⽽必然导致⼯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期⾃然顺延。
    2.发包⼈变更设计。若在施⼯过程中,发包⼈变更设计,则因发包⼈变更设计⽽导致承包⼈⽆法施⼯的期间应当从⼯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期。
    3.发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必需的资料。若发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法施⼯的,则从发包⼈提供这些施⼯必须资料之⽇起算⼯期。
    4.发包⼈未按约⽀付⼯程款。⼀般来说,当事⼈在施⼯合同中均约定发包⼈按⼯程进度⽀付⼯程进度款。若发包⼈未按期⽀付⼯程进度款,承包⼈有权停⼯,因此引起的⼯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承担。
    5.发包⼈指定的分包⼈与承包⼈在施⼯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将部分⼯程如钢结构⼯程、消防⼯程、⽔电⼯程、空调⼯程等直接分包给他⼈施⼯,或者要求承包⼈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的情形。
    6.⼯程质量鉴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程竣⼯前,当事⼈对⼯程质量发⽣争议,⼯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期间。对⼯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期的理由,主要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7.不可抗⼒或其他因素。承包⼈在施⼯过程中如发⽣不可抗⼒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的意外事件导致⼯期延误的,承包⼈有权主张⼯期顺延。⽐如发⽣地震、暴⾬期间⽆法施⼯,⼯期顺延。
  • 148人看过2024-01-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也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139人看过2024-01-27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 169人看过2024-01-27
    第一种情况,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部分应当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相当,拒绝交付的工程明显超过欠付工程款数额,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此种情况法院的处理原则是,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或者违约金;同时,判令承包人承担因拒绝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257人看过2024-01-27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构成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经承包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185人看过2024-01-27
    一、分包合同有效的。合同有效双方就要遵从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往往在有效合同里会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即待发包人支付了总承包人的此类工程款后或一定比例后,再行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此种约定的应该说是有效的,分包人必须遵守。
    二、分包合同无效的。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若分包合同无效,分包人会成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是对实际施工人一种保护。
  • 147人看过2024-01-27
    1、建议与发包人进行友好协商
    在工程款纠纷当中,发包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而且有时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存在正当理由,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等,因此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和解,最终签订还款计划书。
    2、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聘请专业律师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注意,在行使诉权的时候,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充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 5030人看过2024-01-27
    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按建设工程投资的百分比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所委托的监理工作的繁简,以建设工程投资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
    一般情况下,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
    (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费用计算法。这种方法是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上一个系数而计算出来的。
    这个系数包括了应有的间接成本和税金、利润等。除了监理人员的工资之外,其他各项直接费用等均由业主另行支付。
    (3)按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计算时间的单位可以是小时,也可以是工作日或月),按照单位时间监理服务费来计算监理费的总额。
    (4)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监理成本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项目上花费的直接成本;固定费用是指直接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5)固定价格计算法。这种方法是指在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业主与监理企业协商一致确定的固定监理费,或监理企业在投标中以固定价格报价并中标而形成的监理合同价格。
    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业单位转企业后,原事业编制人员自动转为企业编制。
  • 167人看过2024-01-27
    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就要果断地代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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