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直接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因为实际控制人虽无股东之名但却行股东之实,有无名义股东之地位并不改变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性质,其与一般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无实质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实际控制人缺少一个公司股东的“标签”,若因此而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规制,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而真正责任人却逃脱法律追究。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营利法人,其以自身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对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影响。
2、如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继续承担承担还款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了。
企业破产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所以企业破产后的债权债务,由管理人进行处理,管理人追讨债权,并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子公司是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公司债务不能由子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债务应该由公司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