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单位)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限定的消费行为。
2、罚款、拘留。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罚款、拘留未列明实际控制人为适用对象但结合关联法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广义理解实际控制人应属于广义上的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其适用罚款、拘留。
3、限制出境。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纳入失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名单信息应列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该条虽未明确包括实际控制人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把实际控制人列入失信名单。
如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内的内容无变化的,则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再需要进行年检。
近几年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 各国家资本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也开始出现在国内市场当中,而国家肯定会对这一部分货物进行质量以及安全方面的检查,甚至除此之外相应的证件也需要进行检查。
借贷记账法中借贷只是一种纯粹的记账符号,虽然在早期它代表了债权与债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也用于表示资产、负债以及经济权益等。
1、表示记入账户的部位。借方和贷方是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结构的两个对立的部位,以表示资金数量的增减变化。借方表示记入账户的借方,简称为借项或借记,贷方表示记入账户的贷方,简称为贷项或贷记。
2、表示资本运动的来龙去脉。经济业务发生所引起的资本运动变化,总会有来路和去向。贷方一般可以说明资本变化的来路,借方一般可以说明资本变化的去向。
3、表示已登记在账户中借方和贷方的数字所包含的资金数量是增加还是减少。如对资产及费用类的账户来说,登记在借方的数量表示增加,登记在贷方的数字表示减少。
4、用以判别账户的性质。如凡是余额在借方的账户,原则上可以判断为资产及费用类的账户,凡是余额在贷方的账户,原则上可判断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及收入类的账户。
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1、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法律形式,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的结果是只留下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其处理合并业务所应用的会计方法,都属于会计的传统领域。控股合并是一家公司通过长期投资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股权,被投资公司成为子公司,投资公司成为母公司,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值得提到的是,最基本的企业合并方式便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运用相对较少。
2、合并的账务流程
从被兼并方来说,首要问题便是财产清查。这其中包括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面对盘亏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转销。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在处理后会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结束旧账便算处理完毕。
从兼并方来说,可以采用有偿方式兼并或者无偿划转方式兼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3、合并资产负债表
在购买法下,如果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便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其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可确认为商誉或者作为当期损益列示。
具体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针对顾问公司配合做假账的,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科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海水属于天然水的范畴,因此不征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1)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是3%
一、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
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
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三、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问题。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这包括: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1、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z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2、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