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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可以协商要求退还,也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如果是签订合伙合同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轻则构成民事的财产侵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返还。其他合伙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侵占财产的合伙人要退还财产,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 120人看过2024-01-01
    加盟一般是独立的实体,财务独立于总公司;联营一般是总公司有部分股份,参与财务管理;加盟避免经营风险,联营分担财务风险。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财产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主要是指依据财产的性质是否要签订书面合同,实质要件包括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等。合伙企业财产质押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财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生效的三种类型: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有限合伙财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要看合同具体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合同成立时,就立即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01

    企业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一般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地址,需要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新建房屋,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新购买房屋,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公管房,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1

    存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32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而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2.合伙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3.合伙企业取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中可以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机器设备、汽车、有价值的票据、商标权、专利权等。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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