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组成要求包括:
(1)有限合伙必须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必须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有限合伙的其他组成要求。
合伙企业的运作模式包括个人合伙的经营,涉及到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经营的监督、合伙经营结果的承担等四个方面:
1、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3、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4、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协议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合伙人发现另一个合伙人有侵犯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侵权行为的,并且返还财产。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