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而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以年终奖、绩效奖包括在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应当用企业的资产,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
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1、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1)往来账款;
(2)存货;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3、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
如下: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往来而实施清偿行为。为了保证这种交易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程序上应当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在管理人接管以前需经过法院同意,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当然由管理人决定;在实体上应当规定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负对等义务为条件。
(3)债务人的人身限制。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中,自然人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限制的范围包括迁徙限制、通讯与通信自由的限制、接受法院的传讯与庭审、通过列席债权人会议以及其他方式接受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的询问等。在上述措施不足以维护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时,法院可以羁押债务人。在法人破产的场合,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人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
2.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到期。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是否到期,均有权申报债权。债权加速到期制度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显有差异,关键在于破产程序是最终的债权实现机会。当然,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计算其债权额时,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担保物变卖或者处理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发生破产财产保全的效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应当申报债权。未经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法院正式提出参加破产程序的申请,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获得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后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各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为此,新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之债务人的义务,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
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新破产法对所有企业法人都平等对待,使经济社会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更有效的发挥作用,将更有利于构建和谐、新型、规范化、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商业环境。
2、当然新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不足之处,其只适用于法人企业,并没有涵盖全部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等,都未纳入其中。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3、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时候要能够清楚相关的规定,同时它是有相应的破产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破产,要能够明确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