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发现另一个合伙人有侵犯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侵权行为的,并且返还财产。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