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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员工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1
    延长偿还期限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让步,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权人未发生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知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都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申请。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后,应当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

    (2)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不意味着重整计划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已经申报的债权没有受清偿的部分,除依重整计划的规定,移转由重整后的公司负担者外,与未申报的债权一样,其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其权利消灭,未申报的无记名的股东的股权应与其产生同样的后果,即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的权利,不论为记名股东或无记名股东,也不论申报还是未申报其权利均同等的消灭,这与未申报债权全部消灭并不相同;

    (3)对诉讼程序中断的效力。重整完成意味着重整计划对于债权人的行使已经有解决办法,当然不需要当事人或法院进行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程序,因而这些相应的程序自应失去效力;

    (4)对重整机关的效力。重整完成后,因重整所设立各类机关的任务已经终了,自应归于消灭。重整人的职务也应随重整完成而予以解除。

  • 100人看过2024-01-01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一条中有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亟需明确,而理论上又存在争议,这就是管理人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从法理上判断,管理人首先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凡是不符合登记形式要件的债权,应当拒绝登记。那么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是否还应进行实质审查后才编入债权表有学者认为“管理人在编制债权表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管理人还需对编入债权表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如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数额是否正确等,并附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后,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者同意编制债权表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有符合形式要件的债权均应记载在债权表上,但不同意其主张的管理人将实质审查意见附在债权表后的观点。首先,这种观点属于对第57条第1款所作的超出立法原意的扩张解释,按立法原意管理人审查的目的仅仅是编制债权表,并没有要求也没有授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并附在债权表上;其次,对债权的实质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裁判活动,只有法院才有这种权利,管理人进行实质审查尽管可能有利于提高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效率及减轻法院负担,但这样在实践中可能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利益,在法律上属于管理人职权的滥用。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清算什么时候完结,没有明确规定,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一般会比较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100人看过2024-01-01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应当进行清算。我国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法院已经判决个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仍然是有效的。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倒闭就是公司破产。

    2、公司破产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破产后要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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