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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合作前,理清自身的账目。

    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清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作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

    二、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

    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对方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三、拟定合作协议。

    许多人合伙创业到最后总不免落得对簿公堂的原因,经常是以前合伙条件未谈妥写明。合伙协议写得愈清楚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愈高。如有专业律师能协助合伙协议的拟定,则更为合适。一句话,宁可“先小人后君子”。

    合作协议应包含如下项目:

    1、利润分配、权利义务。说明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方式,具体事务的分担,每个合伙人每月的开支限制。

    2、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合伙人有同等投票权。

    3、合理的分享利润权。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休假也有权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也是通常会发生争议的问题。

    4、撤资。说明在合伙人离开或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资本份额如何估价。

    5、订立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人,更要坚持这一点。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人退伙应承担的责任

    (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对已确定金额但还未到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这种合伙债务,在结算时应扣出相应份额,即扣出退伙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待债务到期后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协议约定偿还方式。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退伙人已被扣出相应的还款份额,其还款责任已尽。但如果因为合伙企业后来经营不善,导致合伙企业资不低债,该债务应如何承担?虽然退伙人“对内”已尽还款义务,但“对外”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偿还的所有金额而非其承担份额之外的金额,因为合伙人在退伙时对其应承担的金额已经扣出。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达到退股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可以依法进行内部转让或者退伙。如果是有限公司,是不可以撤股的,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二)可以在股东之间协议转让,也可向第三方转让,但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权,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三)可以转让股份。

    (四)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份额,或者退伙。

  • 100人看过2024-01-01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此外,《合伙企业法》只规范注册登记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很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并未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但在责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做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内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将其规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是否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应共同负责
  • 100人看过2024-01-01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变更合伙事务执行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对此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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