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单位)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限定的消费行为。
2、罚款、拘留。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罚款、拘留未列明实际控制人为适用对象但结合关联法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广义理解实际控制人应属于广义上的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其适用罚款、拘留。
3、限制出境。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纳入失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名单信息应列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该条虽未明确包括实际控制人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把实际控制人列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