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融资的利息是8.6%左右(年化利息),融券的利息是10%左右(年化利息);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诱编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体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观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而成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体。
(四)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严格控制非法资金流入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制定严格的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防止信贷资金及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2)完善期货保证金制度。这是期货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必须完善和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操纵市场者主要是凭借其资金优势来大量建仓,影响价格。当发现市场上有人试图操纵市场时,期货交易所应该适当对多空双方或某一方提高保证金,提高其交易成本,使操纵市场者知难而退。对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为防止逼仓,可实行分阶段逐步提高保证金的办法,保证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3)严格执行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为防止大户操纵市场,交易所必须针对会员和客户规定某一期货合约的最大持仓量。如果会员、客户超过规定的持仓量,期货交易所或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或加收额外的保证金。同时,期货交易所也必须规定每个会员和客户的合理持仓量,当超过规定的持仓量时,会员和客户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其交易目的、资金情况等。
(4)严格执行交割制度。期货交易所合理确定期货商品的交割等级,以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在现货市场很容易找到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商品。在交割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保证只要商品符合交割标准就可以交割的原则,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实物交割,并尽可能降低交割成本、简化交割程序,使实物交割简单易行,从而减少大户逼仓的可能性。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