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2、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3、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1、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社的财产,信*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2、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视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