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的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在发行的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该证券。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四)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五)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六)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下列区别: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公众在购买公司债券之后,便成为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
2.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为享有的是债权而非股权,因此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事务的具体处理;股东因为持有了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控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
3.分类方法不同。公司债券一般分为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公司股份一般是根据允许获得的先后顺序,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1.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2.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根据相关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上-市公司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次可转换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资产的8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一亿元;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