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重组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1)债务重组建立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充分了解、完全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不仅需要二者的有效交流沟通,更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对双方皆有利益的双赢方案。对债务人来说,必须认清自己所处的经营困境,结合经济形势与企业特点提出有诚意的、债权人可以接受的重组方案;对债权人来说,必须在短期内做出利益的割舍和让步,在减少资产损失的基础上获取中长期资金回收的可能性,对债务人的重组方案及重组后发展有积极乐观的评价。
(2)债务重组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高,必须要有强大的保护与监督机制做保障。因为重组方案以企业的债务资产为中心,在资产的定价、核算、转接过程中都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组建专业、负责的重组团队,对重组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监督。我国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存在不少的利益操纵、资产转移与资金挪用等行为,影响恶劣,给债务重组造成不良印象。
(3)债务重组从方案的提出、申请、协商、决策、执行的过程需要全方位的政策与法律支持,否则计划很容易搁浅。政府部门对濒临破产倒闭企业的态度往往决定了债权人的信心程度,因此重组企业必须在可行性方案的基础之上取得政府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为重组的进行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氛围与政策支持,对企业的领导能力、信用资质要求很高,如果牵涉的债权人多,则难度更大。
(4)债务重组持续时间长、牵涉人员多、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强,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员工有着直接关系,在处理好重组的技术过程之外,还需要给企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以坚强的信心,做好关键信息的保密工作。重组结束之后也必须按照既定的安排展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重组承诺,因此潜在风险分布十分广泛、控制与处理难度高。
债务重组的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
(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
(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
债务重组收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
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而是偶发性的经济业务。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只能归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的目标有二:一是承担损失,二是盘活资产。
其中盘活资产是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当企业的收入不足,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最终导致企业进入资金不足经营恶化资金进一步短缺的恶性循环,从而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已经造成的损失是盘活资产的前提,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所谓外部重组就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无论是外部重组还是内部重组,只有债务重组中每个参与者进行一定让步,然能使得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才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公司债务重组不包括: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一、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二、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三、实施重组方案。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争取为委托人最大限度实现重组目的;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四、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