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规定期限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准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这是新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前所述,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保证债务已经到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参加破产程序而直接向保证人求偿。为了保障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法律特别规定保证人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对债务人的将来的求偿权也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所发生的债权
7.票据出票人成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8.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是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途径,因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属于发行人债务的组成部分。债权人持依法发行的债券申报破产债权应当得到确认。项)
9.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0.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清算组收回债务人投入联营企业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联营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属破产债权。
11.未到期的债权
1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3.劳动债权
14.税收债权
包括两方面工作:
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2.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1、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额更正债权表中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的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
2、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的立法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异议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只得到人民法院的部分确认或者没有得到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减免或免除其债务负担。
3、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是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
(一)破产财产的拍卖在破产清算实务中,财产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
(二)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财产的变卖是指管理人在债权调查完结后,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变卖也是与拍卖相对应的。拍卖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变卖比拍卖更灵活一些。变卖不经过拍卖程序,故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与约束。变卖的价格应该适当合理,一般来说,有市价的,应按照市价变卖;没有市价的,由管理人以自己认为适当的价格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