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从法律角度上讲,基金会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法律环节中,二者的法律关系尚模糊。若是普通的委托理财关系,则失去了信托制度设计的诸多灵活和弹性空间,如信托财产独立性、隔离风险等职能均失去意义,这样的法律设计不利于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若是建立信托关系,基金会与财产捐赠人与信托公司之间均发生信托法律关系,其多重身份如何协调,严格监管如何实现,法律规范尚不完备,基金会与信托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公益信托、受公益信托相关条款约束也成为问题。
可以。信托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角色已经比较丰富:
一是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
二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收购不良资产,作为权利人处置不良资产;
三是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购买其他处置主体发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产品。
管理信托:以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包括以单纯的财产管理为目的的狭义财产管理信托和以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为目的而设立的处分信托。管理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可用之于对未成年人和净资产人财产的管理和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也可用之于信任投资。
(1)资金。它是物资的货币表现,一般就指货币资金,即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具有货币形态的资金。
(2)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3)动产。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
(4)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