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这是新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前所述,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保证债务已经到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参加破产程序而直接向保证人求偿。为了保障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法律特别规定保证人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对债务人的将来的求偿权也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所发生的债权
7.票据出票人成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8.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是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途径,因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属于发行人债务的组成部分。债权人持依法发行的债券申报破产债权应当得到确认。项)
9.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0.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清算组收回债务人投入联营企业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联营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属破产债权。
11.未到期的债权
1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3.劳动债权
14.税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