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退保所需材料
1.单位办理盖章的《减员表》;
2.员工填写盖章的《养老保险退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代办理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机关(公证处)的法定授权书(公证书)一份;
5.若是出国定居,还需要提供出国证明、销户文件。
社保退保流程
1.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单位会将材料提交到社保大厅进行审核;
3.社保大厅审核通过后,开具转账发票给单位;
4.参保人去单位领取退换的社保金即可。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若过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
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或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搬迁员工属于市内或近距离搬迁的,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不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搬迁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到新地址上班,公司搬迁员工很难得到赔偿。
2、公司搬迁员工搬迁到外地的,需要与搬迁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一般对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迁都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会综合考虑搬迁的距离和地址。
公司搬迁员工能不能得到赔偿一般是因情况而定的。
1、公司搬迁员工属于市内或近距离搬迁的,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不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搬迁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到新地址上班,公司搬迁员工很难得到赔偿。
2、公司搬迁员工搬迁到外地的,需要与搬迁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公司搬迁须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一般对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从实际履行情况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迁都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会综合考虑搬迁的距离和地址。
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公司要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范畴的,工伤保险部分属于补充责任,即在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充赔偿。家属不得主动放弃肇事方的责任索赔,将责任全部转嫁给工伤保险。
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变更,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为无效。
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制度规范所有企业成员,流程规范特定岗位人员。如门禁制度,适用于客户、老板、员工及门卫等所有企业成员,而入库流程,涉用于供方、采购、仓库等特定岗位。
制度以原则规范为主,流程以活动标准为主。制度讲原则性,规范性,是员工行为的杠杆或高压线;流程是具体活动的标准与过程,是员工操作行为方法的体现。
最后,制度与流程书面描述时,可以多种形式,即可单独分开,也可合体。如员工考勤制度,即规定了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及措施,也可以明确考勤流程,做请假、岀差等流程,同时流程描述还可以通过流程图及流程说明书进行清晰表述。家好企业的标准是制度健全、流程完善、文件优良。而流程优化与制度建设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同样重要,流程是制度的延展和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企业的流程管理体系好比是髙速公路,员工具备快速行驶条件,若技能不够,出现违规,那就需要制度即交通法规来约束,使得高速公路更在有序畅通。总之,要使流程优化并完善,须有制度建设为保障,两者不可或缺。
员工拒接调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调岗的,员工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用人单位提出给劳动者调岗员工拒绝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没有与劳动者就调岗进行协商,员工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