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调岗不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以后再根据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合理作出不同处理。但如劳动者既不表示异议,又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即便调岗行为不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也视为旷工。
1.员工不接受调岗,给员工做思想动员工作是通常解决办法。员工一般不接受调岗,往往是熟悉本有岗位工作,做起来熟练度高,不容易出错。调岗后,怕工作出错而不接受调岗,并不是反对单位决定。领导做点思想动员工作,陈一厉害,都能化解思想困惑,快乐接受。
2.员工不接受调岗,强迫其退出工作岗位。强迫退出工作岗位,是一种不得已之解决办法。有些岗位,职能性强,员工不能胜任又不愿意调岗,影响单位形象,做思想动员无果情况下,安排人员接替工作,将不愿意接受调岗者,空置一段时间,会主动找单位调岗。这种办法,一般都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有很好效果,能起到优化职能作用。
3.员工不接受调岗,解决办法很多,往往都采用以上两种,就能起到很好效果,也满足工作需要,做思想动员与强迫退出工作岗位。这点拙见与经验,但愿给不接受调岗者启示,给调岗领导一点帮助。
1.因为员工岗位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非常容易受到员工的抵制,最终可能导致公司与员工的劳动纠纷。
2.虽然法律承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权,允许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调岗。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用人单位不能滥用。
3.职工岗位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所以要在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后,才能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4.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拒绝单位的所有调动决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合理合法的工作调动,员工就不能拒绝。
5.所以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处理。首先要安抚员工的情绪,倾听员工不愿意调岗的原因,通过协商尽可能让员工同意被调岗。
6.员工不服从安排时,企业应当审查调岗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要急于作出处分决定,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为调岗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依据。
7.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合法调岗决定的,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调岗降薪员工不同意的话公司只能让员工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了,因为调换工作岗位的这件事情本身就必须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提出来的调岗降薪的要求,企业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的。因为,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必须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还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不合理。
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的,应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单方面变更。
你公司与你协商无果,便以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对你作调岗降薪的处理,实际上也是未经协商便单方面调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对此,你可以不予认可,不必同意公司的这种安排。实际上,如果你公司未能按照先前劳动合同约定向你支付劳动报酬的,你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相当于7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