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企业进行仲裁和诉讼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工资协商期间,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拖延集体协商进程;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四)采取停工、怠工、擅自关闭企业、辞退职工、扰乱公众秩序等不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
(八)其他有关情况。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六)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
(七)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八)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九)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十)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职工参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未正常上班,企业不能扣工资。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餐饮业、商贸零售业、文化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