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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人看过2024-01-05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 463人看过2024-01-05

    基金保管人与托管人的区别:

    1、本质不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同时收取一定的报酬。在托管协议下,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和管理基金,同时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一定的报酬。

    2、主体不同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例如天弘基金、广发基金、泰康资产、东兴证券等。基金托管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例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

    3、职责不同

    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审核基金资产、保存基金会记账册和记录、出具基金业绩报告等。基金管理人则是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提供基金理财服务,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和单位净值,并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投资收益。


  • 115人看过2024-01-05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而进行法律活动,委托人为此而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为要求,委托人为行纪人发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纪人发出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

    二、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履行期的行纪合同,待期限届满时,委托人应当要求行纪人交付其行纪行为的结果,行纪人违反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行纪人违反合同的补救权。

    行纪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拒付偿还费。

    四、索赔权。

    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 121人看过2024-01-05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定作物,有关定作物质量方面的约定就十分重要。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质量约定进行加工,也便十定作人日后对定作物的检验、验收和利用对质量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附有相应的图纸或质量说明等质量资料,对相关的质量资料,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有时仅凭文字的表述难以对质量问题进行准确描述,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更进一步明确质量要求,实践中可以以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在确定样品以后,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封存,最好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就样品发生争议。就样品还可以附有质量说明,如果样品和质量说明出现不一致时侯,一般应以质量说明为准。

  • 123人看过2024-01-05

    居间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处理。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 121人看过2024-01-05

    居间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处理。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 128人看过2024-01-05

    (一)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

    (三)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四)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在日后纠纷产生时能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技术开发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过错,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当事人就不应无休止地挑剔对方履约缺陷,动辄不加区别地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开发失败的风险已经出现苗头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六)在实践中,大部分委托开发合同投入多,规模大,周期长,难度高。为了避免开发的失败和失败后的纠纷。委托人应事先作好选题工作,避免草率签约。在合同的设计上要与研究开发人友好协商,最好能够分步实施,加强中间环节的监督检查,作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后续科研方面的论证。

  • 120人看过2024-01-05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 118人看过2024-01-05

    履行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

    1、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民法典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

  • 139人看过2024-01-05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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